事件,安全,事故,工作,任人

提問: 校園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問題補充: 医师解答: 范文1校園突發事件處理程序及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校園突發事件,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突發事件,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第四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師生。第五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學校管理,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第六條:學校應采取各種措施,盡量避免突發事件的發生。事件發生后,應及時、妥善地處理。第二章 事故的處理程序及辦法第七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程序及辦法:(一)學生在課堂(課間)發生傷害事故的,任課教師(班主任)應立即組織將其送至校醫室或通知校醫前來處理;校醫不在或情形比較嚴重的,應立即向年級部、學生指導處或校領導匯報并視情況送醫院急救。骨折或病情較嚴重的,須通知120急救中心專業人員前來搬運救治。(二)如需送醫院的,相關教師(責任教師、班主任、校醫、學生指導處成員)應及時組織送至,并及時通知當事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到醫院看護。(三)班主任應在第一時間組織當事人和旁觀者書寫情況說明并留存。(四)事故發生后,年級部或學生指導處必須及時保護現場,保留證據。(五)任課教師(班主任)應于當日書寫情況說明并報學生指導處留存。(六)事發后,任課教師(班主任)應于當日晚及時電話關心和詢問受傷學生康復情況;病情嚴重的,相關處室應及時組織責任教師或學生家長登門看望與慰問。(七)傷害事故涉及責任問題及相關費用的,學生指導處應及時向保險公司通報,并做好調查和調解工作;問題嚴重的或調解不成的,應及時上報校長室協調處理。(八)有關協議書應及時交檔案室留存。(九)發生重大傷害事故的,學校應及時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匯報。第八條: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的,帶隊領導和教師除應及時救護傷者外,還應及時聯系公安部門、活動場地與交通工具等的提供者協同處理。第九條:發生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急性結膜炎(紅眼病)等傳染性疾病流行事件,班主任及第一發現人應立即協同校醫及時組織救治;病情嚴重的,要通知家長或親自將學生送至醫院搶救。相關場所(教室、實驗室等)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做好消毒工作。學校要及時上報衛生防疫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并切實做好晨檢工作。。學生在家患疑似傳染病的,班主任需提醒家長及時帶孩子去醫院感染科就診、并將會診結果通知班主任。學生病愈后,必須持社區醫療機構的痊愈證明書,先到校醫室報到,經審核后方可進班上課。發生食物中毒的,食物需留樣待查,并及時上報衛生防疫部門、教育主管部門,視情況報公安部門。第十條:發生火災或液化氣泄露、水管爆裂等突發事故,當事人及第一發現人應立即組織滅火或關閉閥門,并及時向后勤服務部門或分管校長匯報。后勤服務部門應立即組織搶修。情況危急時,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應按預定路線將學生安全有序地撤離至安全區域。第十一條:如遇暴雪、冰封天氣,門衛及其它后勤管理人員應在學生到校前,及時在組織清掃校園內外的道路積雪;班主任、各處室成員及校醫應提前到校視察情況,做好安全防護、學生教育、課間巡視等工作。第十二條:校園施工,應以安全第一為原則。施工單位應使用符合安全規范的儀器設備并做好防護工作;學生指導處應會同年級部和班主任及時做好學生安全教育工作;后勤服務處要加強安全巡視,杜絕校園安全隱患。如發生突發安全事故,學校應及時聯系施工單位并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必要時還需上報安全監督等部門。對受傷人員的救治程序及辦法,同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第十三條:如遇校外人員沖擊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門衛及在現場的教工應及時做好疏導勸解工作;情況嚴重的,應立即向學校匯報或向公安部門報案;必要時,要進行現場攝像和拍照。情形嚴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學校應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匯報。第十四條:其它突發事件的處理,本著及時、有效、規范的原則,認真處理。第三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及損害的賠償第十五條:發生校園意外事故,且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學校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調查處理。第十六條: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應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第十八條:因教師或者學校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賠償責任,并給予適當的處理。第十九條:對于因不及時處理而造成重大影響的,學校將給予相關責任人適當的處理。第二十條: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師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它事項。 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中的“校園意外事故直接責任人”是指:(一)因玩忽職守,致使事故發生在課堂(含實驗課及在室外進行的有關課程)的,該課程任課教師為第一責任人。(二)因玩忽職守,致使事故發生在專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庫房的,該專用教室等管理人員為第一責任人。(三)電路安全,電工是第一責任人。第二十三條:以上條文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悖,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已于2005年元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批準后實施。范文2校園突發事件預防處理應急預案一、總則1、為使學校能夠及時、有序、高效地應付和處理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保證廣大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盡最大可能避免和降低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化危機為轉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局關于學校突發事件處置與應急預案的精神,制定本應急預案。2、樹立“以人為本,生命第一”的思想,全校各部門和處室,在一旦突發事件發生時,能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有序應對。二、適用范圍本預案中突發性事件指學校內突然發生的不可預料的嚴重危害師生安全,影響學校正常教育秩序,以及會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事件。具體包括:1、學校火災事故;2、組織外出活動時的意外事故;3、學校建設、校舍及設施設備引起的安全事故;4、學校食堂供餐或其他食品、飲品引發的群體性食物中毒事故;5、集體活動中或課間大量師生員工的相互擠壓事故;6、來自校內外的襲擊、傷害性事件;學生失蹤、綁架事件;7、感染性或季節性、暴發性疾病等公共衛生事件;8、由各種原因發生的師生員工出走、自傷、自虐、自殺事件;9、學校財產被盜事件;10、學生在非教學時間的校外意外傷亡事件;11、群體性上訪事件;12、在校學生刑事犯罪事件;13、其它自然或人為的突發惡性事件。三、組織管理1、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校長室、各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由安全工作分管領導擔任,并聘請法制副校長指導學校安全法制教育。領導小組成員隨崗位變化自然調整,常態下負責學校的安全管理,在突發事件來臨時,負責突發事件的處理。2、突發事件發生時,由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校長)統一負責處理,校長外出時,由校長指定校領導或由在家的最高領導統一負責對突發事件的處理,由副校長(或安全工作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相關部門職責如下:(1)、黨政辦負責突發事件相關信息收集和報道。(2)、德育處、總務處、教務處、教科處等協助分管領導做好突發事件的具體處理工作,如人員疏散、現場維護等工作。(3)、校長室、工會等做好突發事件原因的調查,責任的追究,責任人的處理。四、突發事件的處理1、突發事件的處理必須嚴格遵循“以人為本,生命第一”的原則,組織自身力量并迅速請求社會有關方面快速開展各項救援工作,把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2、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當事人必須在事發的第一時間向相關領導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概況以及采取措施情況、進展和下步打算等。相關領導再根據突發事件的等級向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在第一時間趕到事發現場,立即指揮啟動學校突發事件處理應急預案,按應急預案確定的相關人員職責開展工作。3、突發事件發生后,必須根據其性質因時、因地、因人制宜地妥善加以處理。如校園內發生群體性食物中毒,除及時向校長報告外,還需再取樣本(如嘔吐物等),保護現場,掌握第一手資料,并進行對癥的應急處理,及時向疾控中心報告;如有流行性傳染病發生,馬上對有關人員進行隔離,在做好個人防護的同時,對各處室進行消毒,既要向上級領導匯報,又要通知家長。在碰到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時,更要沉著冷靜,決定采取相應措施,除組織搶救疏散外,要及時向消防、交警等有關單位報告,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4、突發事件的事態發展基本控制后,應調查清楚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相關責任,認定事件性質,形成調查報告,并對事件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5、信息報送。 突發事件發生后,相關班級、知情者和學校各部門應立即將發生地點、時間等基本情況和有關信息立即報告校長室。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信息報送時限:一般突發事件2小時內報送,重大突發事件必須即時報,最遲在半小時報送,具體為先口頭報,再書面報。同時應及時續報事件發展情況、原因、后果及對事件的處理情況。五、突發事件的預防1、全校師生員工要有“防范于未然”的思想意識,嚴格遵守學校的安全工作制度,及時妥善處理校園中可能發生的偶發事件,把不安全的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2、每學期開學前,總務處負責對全校校舍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危房及時報告,妥善處理。3、總務處、德育處要定期對滅火器、應急燈、樓道路燈、教學樓、寢室樓的用電線路等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及時維修。4、加強食堂和小賣部管理,確保飲食衛生安全。食堂和小賣部要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崗位責任制,對進貨核查、消毒、取樣等實行登記簽名制;要加強食堂和小賣部安全保衛工作,禁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入食堂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嚴防投毒事件發生。5、切實執行《學校安全衛生工作條例》,加大教育的宣傳力度,利用黑板報、宣傳窗、班隊課等形式,廣泛開展預防知識宣教教育,及時印發教育資料,增強師生員工的公共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6、經常邀請交警、消防人員、法制講師團、法制副校長等來校為全體師生作交通安全、消防知識、法律知識講座。7、規范門衛值勤制度,嚴格進出人員登記。8、完善夜自修管理制度,實行嚴格的請假、點名制度,發現學生無故未到校的,及時與家長聯系。9、加強節假日值班制度。10、加強心理健康教育,把心理健康教育有機地滲透到各門學科的教學中。六、常用報警電話:120、110、119、88418110(邱隘派出所)88412253(盛墊交警)七、責任追究1、學校各相關處室人員違反本預案有關規定要求導致突發事件處理受到影響或者導致事態擴大,給相關責任人及其主管人員以相應的處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從重處分。(1)突發事件接報者未按規定及時上報相關領導,導致事件處理受影響的;(2)相關人員后勤保障不力,延誤突發事件處理時機的;(3)相關人員向上級部門報告事件信息未經領導審簽,導致錯報、漏報,造成不良影響的;(4)相關人員未及時履行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導致事態擴大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以相應的處分。(1)因管理混亂、安全事故預防措施不落實,導致突發事件發生,并造成嚴重影響的;(2)突發事件發生后,不及時采取救援措施導致損害擴大的;(3)相關當事人未及時報告突發事件,導致處理時機延遲的;(4)拒絕、阻撓事件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隱瞞事實真相的。3、違反本預案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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